工信部要废止修改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征求意见!

来源:工信部  作者:收藏
2017-09-26 13: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信部开展了清理工作,研究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8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公布)。
二、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原邮电部《关于移动通信资费和经营体制问题的通知》(邮部〔1991〕577号,1991年9月10日公布);
(二)原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1994年5月3日公布);
(三)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1996年12月27日公布);
(四)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2007年5月31日公布);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2010年3月14日公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规〔2010〕240号,2010年12月9日公布);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4月14日公布);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6月27日公布);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2011年11月7日公布);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2015年4月13日公布)。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研究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1件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关于取消“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拟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
二、修改1件规章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将“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省级通信管理局。日前公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对设立域名服务机构作出了统一规定。鉴于此,拟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第6项有关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的重复规定。
三、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适用期已过的有关规划。《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和《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等3件文件,鉴于相关规划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执行,拟予以废止。
(二)废止电信资费审批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关于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项目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5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明确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此,拟废止原邮电部《关于移动通信资费和经营体制问题的通知》(邮部〔1991〕577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以及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等4件文件。
(三)废止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有关文件。《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已被《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装〔2017〕53号)替代;《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已被《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教职成〔2016〕9号)替代;《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已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替代。鉴于此,拟相应废止3件已被替代的文件。
(四)废止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2010〕240号)的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拟予以废止。
责任编辑: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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