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音!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  作者:收藏
2017-09-05 12:15

日前,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马向晖就《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颁布答记者问
问题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哪些亮点?
答:总体看,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问题二: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做出哪些明确规定?
答:一是在国家层面法律落实责任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是在地方层面法律落实责任主体也得到进一步明确。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问题三:财税政策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财税政策领域提出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财税政策领域主要提出三点规定:
一是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结合国务院有关基金设立批复方案,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三是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问题四:“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瓶颈之一,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哪些相关规定?
答: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问题五:在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哪些新亮点?
答: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是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问题六:在加强法律执行、保障法律落实方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做出哪些相关规定?
答: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增设的“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七: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作出哪些重要补充和修改?
答:在创业创新方面,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程序便利化,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改造投入;
在市场开拓方面,明确提出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服务措施方面,提出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并明确规定各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
责任编辑: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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